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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