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沈芳萍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將其收押,又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延長羈押期間二月。本案被告業經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十萬元(尚未確定),為使將來之審判、執行得以順利進行,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五項規定,特為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趙子榮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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