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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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六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惟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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