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毒品│徒刑│八十九年│基隆地││年度訴字│.⒎⒛││執丙99││十二月二│檢署│基隆地院│第165號│││5號│五月│十日至九│毒偵35││.6.⒏│││││十年一月│6、385│││││││十五日│號││││├────┼───┼────┼───┼────┼─────┼────┤│毒品│徒刑│九十年四│基隆地│基隆地院│年度訴字│⒓││執丙16││月二十五│檢署││第609號│││9號│六月│日│毒偵10││⒒⒛││││││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