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9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王逸隆

王國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逸隆邀同債務人王國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9,13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逸隆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國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133元

王國柱、王逸隆

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133元

王國柱、王逸隆

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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