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1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姿亭
選任辯護人游琦俊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黃丰駿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劉姿婷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姿亭」。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就被告劉姿亭之姓名有誤載為「劉姿『婷』」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