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1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姿亭

選任辯護人游琦俊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黃丰駿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劉姿婷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姿亭」。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就被告劉姿亭之姓名有誤載為「劉姿『婷』」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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