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張志雄 被告 戴光啓 上列被告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文家倩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