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9號抗告人 胡忠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德瑞 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1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周美雲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