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15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乙○○民國○○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庚○○民國○○兼法定代理人癸○○代理人己○○相對人丁○○民國○○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戊○○民國○○兼法定代理人子○○相對人辛○○民國○○兼法定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51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870號傷害等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上午11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倪彰鴻書記官涂菀君調解委員吳美玲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庚○○、兼法定代理人癸○○、代理人己○○、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戊○○、兼法定代理人子○○、相對人辛○○、兼法定代理人壬○○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庚○○及兼法定代理人癸○○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參萬元,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及精神損害之賠償),其給付自民國98年11月10日至民國99年1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入樹林市農會、戶名:甲○○、戶號:00000000000000號、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丁○○及兼法定代理人丙○○願連帶於民國98年10月20日前,以匯款入樹林市農會、戶名:甲○○、戶號:
00000000000000號給付聲請人參萬元,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及精神損害之賠償)。
三、相對人戊○○及兼法定代理人子○○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參萬元,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及精神損害之賠償),其給付自民國98年11月10日至民國99年8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入樹林市農會、戶名:甲○○、戶號:00000000000000號、給付新臺幣參仟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
四、相對人辛○○及兼法定代理人壬○○願連帶給付聲請人陸萬元,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及精神損害之賠償),其給付自民國98年10月20日至民國99年3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以匯款入樹林市農會、戶名:甲○○、戶號:00000000000000號、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
五、聲請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願原諒相對人庚○○、丁○○、戊○○、辛○○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六、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七、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