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光碟捌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八三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期滿,扣案之物(詳如九十七年保管字第九三九七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盜版光碟八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盜版光碟八片,係被告甲○○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在卷,而被告涉犯著作權法一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八三號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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