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羅營富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羅珮緹羅品涵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128,73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7,680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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