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家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家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5號上訴人 羅營富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被上訴人 羅珮緹
羅品涵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104年8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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