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需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怡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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