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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