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61號原告 林正憲 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交地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77條之13分別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不合訴訟程式,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