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831號聲請人 龐朱合 法定代理人 龐清 一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朱紹庭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朱枝棟 、 朱阿金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附記:
一、以到院方式補正時,請至收文收狀窗口遞狀。
二、以郵寄方式補正時,請於信封上記明:
(一)收信人: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二)股別: 俊股
(三)案號:103年度司繼字第18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