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856號聲請人 胡碧珊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到院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或於所附之聲請狀影本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後寄回本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附記:
一、以到院方式補正時,請先以電話與書記官約好到院時間。
二、以郵寄方式補正時,請於信封上記明:
(一)收信人: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二)股別: 俊股
(三)案號:103年度司繼字第18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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