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151號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於慶 上列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忠興汽車修配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聯漆料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債務人爲 李信忠 即忠興汽車修配廠,然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則爲忠興汽車材料行,二者是否相同?請提出說明。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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