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投刑簡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投刑簡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投刑簡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宜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宜博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蕭宜博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2年3月13日或14日下午1時許,在其南投縣南投市○○里○○路00街00號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點火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月18日下午3時50分許,依法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蕭宜博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1份。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報告日期為102年4月3日、報告編號為R00-0000-000號之尿液檢驗報告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蕭宜博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99
年度審毒聲字第1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毒聲字第3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毒抗字第224號駁回抗告而確定,於100年12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存卷可參,被告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法論科。
㈡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曾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
56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揭2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聲字第3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101年12月1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竟仍故態復萌,復行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尚屬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鉅大,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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