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儀欽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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