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莊福來┌───────────────────────────────────────────────────┐│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2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2│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3│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4│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5│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