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6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樓樓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27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簡上字第18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638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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