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范坤棠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等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4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俱自民國95年7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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