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3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增財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增財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賴增財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後段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之物品均經法院查封,雖交由其保管,但不得有損壞、隱匿及處分等情事,竟仍違背查封標示之效力,將上開物品交付他人抵債,影響債務人就被告上開物品拍賣取償之權利,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