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即 蔡明國 之.
乙○○即蔡明國之.丙○○即蔡明國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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