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上訴人 賴荷梵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奕云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90,969元及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990,9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冠霖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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