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原告 王炳丁 被告 王瑞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7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江健鋒
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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