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原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朱秀贏 被告 張仁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中原簡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曹錫泓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其良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