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1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崧軒選任辯護人陳建良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595號、第30596號),本件業經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辯論終結,並訂113年3月11日宣判,茲查本案就代行告訴人是否有撤回告權限尚有適用疑義,爰命再開辯論,並訂113年3月6日16時20分於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