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信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雨榕 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9,320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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