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5號原告 廖妍棋 被告 李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怡秀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