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46號原告 王志生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被告 王志玉
王小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黃家和 律師(112年5月31日解除委任)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111年度訴字第304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4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台中112年度上移調字第449號調解筆錄可參(本院卷第339頁),且原告撤回起訴(見本院卷第335頁民事撤回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