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101號原告 鄧豐田 訴訟代理人 張瓊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鄧豐田原起訴時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00元,嗣於民國
103年7月17日具狀更正其請求拆除返還土地之面積603平方公尺,經核更正後訴訟標的價額為488,430元(810元×603平方公尺=488,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2,650元,仍有差額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2,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