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三號
原告立益飼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黃椿 訴訟代理人田麗莉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叁仟柒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萬叁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壹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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