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914號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被   告  王敬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二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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