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86號
原   告  趙繼遠
被   告  魏佑宸 (原名: 魏創藝
訴訟代理人  魏啟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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