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575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訴訟代理人  楊柯源
       楊毓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曾聲請對 余宗翰 發支付命令,惟
余宗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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