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元朗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元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087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現於臺北地檢署贓物庫保管中,有如附表編號1、2「備註」欄所示之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見此部分聲請沒收銷燬之物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故本院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08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030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9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1年11月2日確定乙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110年3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毒偵988卷第121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第2074號卷,下稱士檢毒偵2074卷,第26頁)等件在卷可參。又上開物品因分別與第二級毒品直接接觸而留有該毒品殘渣,則因難與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另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現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贓物庫保管中(111年度毒保字第522號),即非在本院轄區內,此有卷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3115號卷,下稱士檢偵13115卷,第107頁)。又本件於111年12月16日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戶籍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被告未在本院轄區內之各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又本件毒品查獲地即違法行為地亦係位於臺北市南港區,此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卷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可參(見士檢偵13115卷第3至5、11、18至19、25、41至45、89頁),是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毒品之違法行為地、毒品所在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非本院轄區至為明確。則依前揭規定,本院就附表編號3所示毒品沒收銷燬之聲請,無管轄權,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備註1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⑴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毒偵988卷第121頁)。⑵臺北地檢署110年度綠保字第280號(見毒偵988卷第119頁)。2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DAA6542)⑴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鑑定方法,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士檢毒偵2074卷第26頁)。⑵臺北地檢署111年度綠保字第1367號(見毒偵4087卷第36頁)。3甲基安非他命1袋⑴白色透明結晶1袋,實秤毛重0.4870公克(含1袋),淨重0.2010公克,取樣0.0005公克,驗餘淨重0.2005公克,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士檢偵13115卷第149頁)。⑵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522號(見士檢偵13115卷第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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