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 張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一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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