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鑫順祥蛋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育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1,1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4,89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2萬4,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