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遠奇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家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饒明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9,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