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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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補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雷祥賢 輔佐人 余萬能 上訴人即原告 雷祥欽
雨田諭 岳 雷祥薰 北澤知代 雷祥鈴 雷禹霆 游清子 前列7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雷祥賢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間土地徵收補償事件,對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