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8號原告澐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元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原告變更聲明為「一、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債權,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7號事件99年6月22日和解筆錄所載新臺幣(下同)25萬元以外部分,均不存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38萬4,737元。」查兩造原爭執之債權共有兩筆,一筆為40萬元票款債權及其利息,一筆為60萬元之貨款債權及其利息,合計為100萬元及各該利息。扣除原告承認存在之和解筆錄債權25萬元後,兩造間就其餘75萬元之債權關係是否存在,容有爭執(被告除主張40萬元之票款債權及其利息存在外,認依和解筆錄,因原告未按期履行,其對原告仍有35萬元之違約金債權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2,65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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