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9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朱李立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阮國山 法定代理人 陳美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被收養人阮國山之父母業已離婚,應補正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被收養人阮國山之親權由陳美香行使之證明文件。
(二)補正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收養符合越南國法律證明及中文譯本。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4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前。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