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判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判字第21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蘆冰 被告 洪焜輝
洪慶芳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9年度上聲議字第810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交付審判之聲請者,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三、經查,聲請人係聲請交付審判,並未委任律師,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明確外(見本院99年度自字第11號卷第35頁背面),並有「告訴(發)狀」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說明,其聲請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哲瑜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