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8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 許布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91年9月20日、95年9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9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分別自91年9月19日、95年9月5日起至131年9月18日、135年9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91年9月24日、95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8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16年,自91年9月24日、95年9月7日起至111年9月24日、111年9月7日止,分240期、192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另相對人於91年9月24日向聲請人申請最高限額之透支借款1,120,000元,約定按機動利率計息,借款期間為一年,自91年9月24日至92年9月24日,每次期滿前經聲請人書面同意,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本筆借款到期日為99年9月24日。詎相對人自99年11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885,581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二件、放款帳戶主檔查詢影本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12月13日新院燉民政99司拍280字第2693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9年12月15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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