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131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李秀玲
被   告  孫清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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