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99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
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
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馮璟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查聲請人所提出110年度家調字第781號之調解筆錄已載明被繼承人馮璟所持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由 徐安 、 徐元 、徐平三人按比例分配,惟聲請狀之聲請人僅有徐平一人,請具狀補正徐安、徐元為聲請人, 陳明 聲請人姓名、住址,並提出狀末蓋有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如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且依110年度家調字第781號之調解筆錄分配三位聲請人每張遺失股票(共74916股)三分之一比例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