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小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十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鄭月霞~B法官管安露~B法官張桂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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