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160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甘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柒拾
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容淑